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是育嬰師,可提供服務的卻是母嬰護理員,消費者知道真相后告到法院。育嬰機構用母嬰護理員代替育嬰師,是否構成欺詐?
  案例:
  王曉敏生活在上海市閔行區,她和丈夫結婚多年,一直沒要孩子。直到2021年初,兩人才有了生育計劃。不久,王曉敏如愿懷孕。為了能更好地照顧新生兒,在生產前王曉敏就預定了育嬰員。
  她與一家育嬰機構簽訂了《育嬰師服務委托協議》,約定在王曉敏生產后,育嬰機構第一時間指派適合的育嬰師為其提供服務。服務過程中,如果王曉敏對育嬰師不滿意,機構可以隨時為其更換。
  2021年底,王曉敏生下女兒后,育嬰機構第一時間指派了育嬰師。王曉敏做事比較仔細,初為人母的她對育嬰師的要求也比較多,因此在幾個月里,她和育嬰機構多次溝通,先后更換了6位育嬰師,直到遇見何玲,她才表示比較滿意。
  可讓王曉敏沒想到的是,何玲比較粗心,在照顧孩子的過程中,因看護不當,導致孩子從床上摔了下來。王曉敏帶孩子去醫院做了一番檢查,幸好并無大礙,但由于受到了驚嚇,孩子在夜里經常哭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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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次,王曉敏不僅要求育嬰機構更換育嬰師,還要求賠償。在雙方溝通過程中,王曉敏發現育嬰機構給她指派的部分服務人員不具有育嬰員資格證書。
  于是,她將育嬰機構告到上海閔行區法院。她認為,育嬰機構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并要求賠償醫療費和交通費。
  在法庭上,育嬰機構辯稱,雙方簽訂的是《育嬰師服務委托協議》,其指派的人員大部分具有育嬰員資格證書,只有少數人是母嬰護理員。母嬰護理員是有能力提供育嬰服務的,因此不存在欺詐。
  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育嬰員為單獨的職業分類,母嬰護理員則屬于家政服務員項下的細分職業類別,針對嬰幼兒的工作內容包括喂養照護等。育嬰員的工作內容更多,需要掌握的知識更廣、要求更高。
  王曉敏簽訂的服務協議是育嬰機構提供的格式條款,當雙方對協議中約定的“育嬰師”理解存在爭議時,應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
  也就是說,應當認定合同中所約定的“育嬰師”為具有資格證書的育嬰員。育嬰機構指派不具有育嬰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提供服務,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構成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2023年4月,法院判決育嬰機構退還王曉敏部分服務費5000余元,按“退一賠三”賠償1.5萬余元,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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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存在欺詐,退一賠三
  母嬰護理員與育嬰員有什么區別呢?
  根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育嬰員為單獨的職業分類,工作內容包括喂養、進餐與食品制作、常規體格檢查、常見癥狀護理、健康與指導、動作發展指導、語言能力培養、認知能力培養、情感能力培養等,而母嬰護理員的工作內容包括喂養照護、生活照護、技術護理等。
  兩者的職業技能標準雖然有交叉,但是并非完全相同,針對嬰幼兒的部分,育嬰員的職業標準更高。
  在這個案子中,無論是育嬰機構還是消費者,對服務協議中約定的育嬰師這一概念,最開始都是不明確的。
  在職業資格分類中有母嬰護理員和育嬰員,沒有育嬰師。育嬰機構提供的服務協議中,卻含糊其辭地用了“育嬰師”這一概念。
  事實上,育嬰機構也指派了職業標準較低的母嬰護理員代替育嬰員提供服務,屬于偷換概念、以次充好,致使王曉敏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育嬰機構存在欺詐行為,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