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道,這起猥褻兒童案發生在四川省樂山市。被告人廖某某犯下了猥褻兒童罪,并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

  根據案件的詳細描述,廖某某在公交車上對一名11歲的女孩實施了猥褻行為。他故意與她靠得很近,將手放在她的腿上,并最終伸手進入她的裙子里。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對受害人造成了深刻的身心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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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某某供述稱,他在公交車上看到這位內向的女孩,穿著短裙,因為近期復習考研壓力大,為了追求刺激才做了這件事。雖然他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表示后悔,但是這并不能減輕他所犯下的罪行的嚴重性。

  我們是一個長期推行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國家,嚴禁任何形式的性侵犯行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尤為重要。對于這類犯罪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判處廖某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旨在對其犯罪行為加以懲罰,同時也起到震懾其他潛在犯罪者的作用。

  在此案中,廖某某的家屬多次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并提供賠償,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這樣的舉動值得肯定,家庭的支持和道德譴責可以幫助廖某某認識自己的錯誤,并推動他實現個人的改變和修復。希望廖某某能夠從這一錯誤中深刻反思,并在將來的生活中積極追求道德、法治和文明的行為準則。

  性侵兒童是一種令人發指的惡行,任何對未成年人進行身體或精神傷害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應當共同努力,加大對兒童權益的保護力度,營造一個安全、健康和有尊嚴的環境,讓每個孩子都能夠快樂地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