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商場員工懷孕開了3張病假條,竟都是假的!
泰興未婚女性懷孕不建卡是可以的,因為懷孕建卡都是遵循自愿準則,社區和醫院都不會強制讓孕婦建卡。像你這種未婚懷孕的情況,如果男方不在場,也確實是沒辦法建卡的。因為在泰興建卡是需要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信息的,男方還需要填不少的資料才行。如果可以還是更建議你跟男方一起建卡,因為如果懷孕中發生危急情況,醫院沒有之前孕婦產檢的數據,會很難做出恰當的處理。
孕期建檔是懷孕過程中一件比較重要的事情,建檔之后就可以按照孕婦手冊上的信息,定期參加每個月的產檢,以便及時了解自己的身體情況和胎兒的發育情況,對于整個孕期的檢查,問診和生產都有積極的意義。如果孕婦沒有建卡會產生以下不良影響:
1.懷孕不建卡,有可能會影響動態觀測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具體影響程度要看當地的醫療服務機構;
2.而且有的醫療服務機構規定孕期建卡,在孕期檢查過程中會有一定的優惠,并且與胎兒出生后的疫苗接種等相關聯;
3.無法準確的了解孕婦患病的風險,導致早產的癥狀發生;
4.可能會影響檢查內容的全面性和連續性,不利于醫生判斷孕婦身體狀況,也不利于孕婦順利生產;
5.孩子出生以后也會缺乏系統化的管理,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一些醫學指導。

常報全媒體訊 近日,南大街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受理了一起仲裁案件,轄區內一公司員工投訴兩家公司,一家為派遣單位,一家為實際用工單位,員工要求賠償病假工資的差額、經濟賠償金和報銷生育津貼,共37000多元。但調查發現,員工提供的3張病假條,居然都是假的。
林女士是深圳一服裝公司派遣在南大街一商場服裝專柜的營業員。林女士稱,在哺乳期期間,單位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在她懷孕請病假期間,單位未支付足額的病假工資。林女士還說,今年2月生完孩子后,單位一直未協助辦理生育津貼,她迫于無奈,只能投訴。
聽完林女士的訴說,考慮到案件的復雜性,工作人員先和派遣單位溝通關于生育金報銷問題,雙方達成了先辦理生育金的意見。工作人員和實際用工單位溝通病假工資差額和賠償金問題時,該單位說,林女士產假已經休完,他們已經寄給她多份書面通知書,催促其上班。林女士不來上班,反而向南大街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投訴,該單位因此認為,他們根本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目前,單位已經停止為林女士繳納社保。至于病假期間單位未支付足額的病假工資,是因為懷疑林女士提供的病假條有假。
南大街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發現,林女士提供的病假條分別是三家醫院出具的。對此,林女士解釋說,懷孕期間分別住在自己家、婆婆家和媽媽家,按照就近原則,到三家醫院看病。林女士的話在情理之中,可單位仍懷疑病假條的真假,于是,工作人員來到這3家醫院的醫務處,分別找到了開具病假條的醫生。3名醫生都說病假條上的簽名不是他們本人親筆簽的,并且親筆簽下了自己姓名進行比對。
工作人員將這一情況告知了林女士。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審核批準。勞動者提供假病假條請病假,應當一律不予批準。已經批準并已休病假無效,原批準病假時間應為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有權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符合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但《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過,林女士開假病假條,不僅有違公司的勞動紀律,亦有違勞動者基本的誠信原則,即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無不妥。
因為林女士的做法確實不妥當,她主動放棄了經濟賠償金的要求。經過幾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常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報銷生育金17106元,用工單位支付病假工資差額4458元。
(詹翔 莊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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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幾種病假無效!
病假證明不明:公司對于請病假的員工,一般都要求其提供在醫院的診斷治療記錄、掛號證明、醫藥交費憑證等相關材料,通過這些材料初步推測病情真偽。一般而言,病假證明中應當包括就診患者姓名、就診科室、病情診斷和病假天數,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并加蓋醫院公章;如果僅有一張病假證明,而沒有掛號單、病歷記錄、醫療費發票、檢查單等一系列證明,或是提供的病假單、病歷本系手寫,并無該醫院或醫師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該日至該院掛號就診的相關單據,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診記錄,從而無法證明員工患病就診的事實。
病假期間勞動者外出旅游:病假的設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員工病假期間外出旅游的事件在現實中并不少見,這時,員工已經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就算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也并無不當。
以患病為由不提供病假證明: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是基本權利,自然不能被包括用人單位在內的任何人和組織非法剝奪,因病就醫及休假權受法律保護;但法律同樣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用工管理權。公司有相應病假請假制度,作為員工都應嚴格執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證明的行為,是在對抗用人單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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