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發展,給不孕不育家庭帶來福音的同時,也給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提出新的問題,現實中,已經出現了涉及試管嬰兒的法律糾紛。父母婚后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形成胚胎2枚,但胚胎還未移植到母親體內時,父親卻意外工亡,經過訴訟,母親依法移植胚胎并生下孩子,取名張曉曉(化名)。日前,張曉曉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導致父親工亡的公司支付其撫養費至十八歲。那么,未移植的冷凍胚胎是否具備“準胎兒”的自然屬性?司法是否支持其享有胎兒權利?2024年4月18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記者在現場獲悉,這是國內首例父親工亡后試管嬰兒索賠撫養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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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工亡后試管嬰兒索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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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化名)與韓某(化名)登記結婚后,在2024年4月到某市婦幼保健院就診,在醫生建議下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2024年6月取輔助生殖技術形成胚胎2枚。然而,2024年7月,丈夫張某在某鋁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間發生事故,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此時,胚胎尚未移植到妻子韓某體內。經過訴訟,法院判令某市婦幼保健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韓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并于2024年11月剖宮產下新生兒,取名張曉曉(化名)。
  日前,張曉曉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導致父親工亡的公司支付其撫養費至十八歲?!氨景傅闹饕獱幾h焦點是張曉曉是否具備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資格?!痹摪笇徟虚L常暉告訴記者,針對此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曉曉具備本案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法院認為,經過受精胚胎移植是張某、韓某夫婦商定事項,具有確定性,基于雙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損應給予權利救濟。在約定的時間移植胚胎、孕育新生命,是非常明確的,更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期盼。在治療過程中張某意外死亡,并不能否定胚胎移植的既有的確定性。就本案而言,胚胎寄托了夫妻雙方的強烈期許并且已確定將要移植,雖然其成為母體中胎兒的時間點與自然受孕胎兒有所不同,但這并不改變其已具備“準胎兒”的自然屬性。

  準予其享有胎兒權利,是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能夠給人類帶來更美好生活的科技進步的適當回應。4月18日上午,三門峽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張曉曉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令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設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賠償張曉曉被扶養人生活費75947.4元、37973.7元、37973.7元。
  本案認定的“準胎兒”創新
  尊重了生命權
  記者了解到,《民法典》對人類體外胚胎的法律屬性、民事權利能力等未作明確規定,人類體外胚胎的法律屬性的界定問題,立法沒有解決,理論研究也存在欠缺,國內的司法實踐更沒有可以依循的裁判規則?!叭T峽市中院這一民事判決,將該體外胚胎認定為準胎兒,判決侵害父方生命權的侵權人對其承擔撫養損害賠償責任,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確認了通過人工生殖技術產生的體外胚胎包含人的生命尊嚴,并予以法律保護,是特別值得贊賞的創新判決。”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看來,三門峽市中級法院審理這個案件,將體外胚胎認定為準胎兒,參照適用《民法典》第16條規定,確認體外胚胎包含生命尊嚴,具有潛在的人格利益,認可其為具有限制民事權利能力,其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楊立新表示,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夫妻二人一致表示采取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并已完成體外受精、培育胚胎、冷凍胚胎、簽署合同約定胚胎移植等所有行為,雖然其成為母體中胎兒的時間點與自然受孕胎兒有所不同,但這個不同恰恰是人工生殖技術進步帶來的結果,而非當事人自己所能決定?!皽视杼囟l件下體外胚胎享有胎兒權利,體現了司法者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所生子女的生命尊嚴保護的積極思考,填補了法律規定、司法裁判以及理論研究上的空白。”楊立新說。本案中,涉及的兒童利益保護問題也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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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我國正式確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這一原則不僅是由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可的國際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本土化表述,也是我國新時代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根本遵循?!鄙虾I缈圃悍▽W所所長姚建龍表示,本案裁判的一大亮點是引用了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確立的兒童利益最大原則,指出案件應當遵從“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持保護子女利益原則”。姚建龍告訴記者,這一判決是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踐行,也是對堅持國法天理人情相統一的新時代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生動詮釋,并對關于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和侵權行為發生時,未移植冷凍胚胎出生后撫養費請求權主體資格的認定,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借鑒價值。
  謙抑性判決為法律進一步完善
  預留了空間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也是國內繼人類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保護喪偶妻子輔助生育權案等“溫情”判決之后,人民法院在解決人類生殖技術所涉法律糾紛方面的又一有益探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告訴記者,《民法典》對人類胚胎的法律屬性、享有何種權利,并沒有明確。如何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妥善處理本案,需要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遵循立法原意,兼顧各方利益。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自然受孕主要區別是受孕時間和過程不同,若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各階段割裂來看,很難與自然受孕進行對應,因此應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各階段視為一體?!毖幪m認為,判決書認定張某、韓某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始于夫妻二人完成系列合同簽署和胚胎冷凍之時的結論,符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特點和案件實際情況,具有前瞻性,對類似案件裁判具有借鑒價值。值得特別提出的是,判決保持了謙抑性和平衡性。
  薛寧蘭認為,判決并未直接對人類胚胎進行定性,亦未從一般意義上對人類胚胎享有何種權利進行判斷,而是將胎兒權利延伸到胚胎狀態,將之限定在具體個案之中,限定在“具有合法性、確定性”的基礎之上。這不僅兼顧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法律的進一步完善預留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