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喪偶女子訴請醫院依約繼續實施試管嬰兒手術獲支持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記者 吳 琪 通訊員 張 菁 李凱美)丈夫突發疾病不幸離世,妻子要求醫院繼續實施試管嬰兒手術遭拒絕,遂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支持原告夏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夏某與其丈夫于2009年登記結婚,因婚后十年均未自然懷孕生育,于2019年3月前往被告南寧市某醫院進行診治。不久后,夏某夫婦在該醫院生殖醫療中心施行了輔助生殖技術助孕,完成移植胚胎2個,繼續囊胚培養胚胎3個,并決定對移植后剩余的1個胚胎進行冷凍保存。2019年9月,夏某前往醫院檢查發現胎停,第一次胚胎移植未能成功。2020年8月,夏某夫婦到醫院進行第二次移植檢查。但胚胎移植還未完成,夏某的丈夫突發疾病,于2021年3月不幸離世。

此后,夏某多次到醫院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被醫院以“不得對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為由拒絕。無奈之下,夏某將該醫院告至法院。
庭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圍繞“原告是否屬于禁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身婦女”以及“原告單方能否繼續移植與離世丈夫共有的胚胎”等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法院審理后認為,夏某因喪偶成為單身狀態,但在此期間沒有再婚、沒有生育子女、沒有收養子女,其生育狀況與其丈夫在世時未發生任何變化。案涉冷凍胚胎為夏某與其丈夫共同共有的特殊物,其丈夫死亡后,該物歸夏某所有。同時,案件中也沒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導致原告和被告不能繼續履行胚胎移植合同。法院依法支持夏某的訴訟請求,判令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當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中,就診方享有自主選擇權、知情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多項權利,并承擔繳納醫療費等義務;與此對應,醫療機構負有注意、忠實等義務,并享有獲取醫療費等權利。因此,夏某享有的自主選擇權、知情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多項權利依法應得到保護。此外,冷凍胚胎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夏某夫婦先后兩次到醫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可見其對孩子的期盼之意。若經胚胎移植手術,夏某順利生下孩子,一方面能減輕其喪夫之痛,另一方面經其照料呵護,并不必然對孩子的生理、心理造成根本不良影響。夏某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訴訟請求,既不違反法理,又符合情理,亦不有悖于道德倫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男性有HIV生育健康孩子需要花費1-20萬元不等,具體看采用什么方式生育小孩,目前男性HIV可以通過申請供精做人授或試管生育健康小孩,費用較低在10000-15000元左右,只是孩子與男方并沒有血緣關系。另一種就是采用HIV洗精技術,目前國內是沒有醫院開展此技術的,只有去國外進行,支持HIV洗精的國家都有美國、泰國、馬來西亞等,其洗精+助孕費用一般在100000-200000元不等。
HIV艾滋病的病毒感染者一般不主張要小孩,因為艾滋病毒可以通過母嬰傳播,引起孩子感染的幾率非常高。一般男性有HIV要生育健康的小孩只能通過洗精術、服用抗病毒藥物自然受孕、申請供精等方式,具體費用如下:
1.采用洗精術,然后進行體外人工受孕因為只有國外有,所以費用較貴在10-20w;
2.男性HIV服用抗病毒藥物后,達到病毒載量檢測不到的水平至少3個月,然后進行自然受孕,費用在1w左右,但還是存在感染風險;
3.申請供精做人授或試管嬰兒,費用在1-1.5w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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